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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中,受雇人在施工時不慎從高處摔下,造成傷殘十級,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承包人南昌某公司存在選任過錯,將工程分包給無施工資質的王某,王某作為雇主和直接責任人,未注意安保義務,法院依法判令兩者連帶承擔85%的主要責任,受雇人李某自行承擔15%的次要責任。 法院查明,李某系模板安裝工,在某工程安裝模板時不慎從高處摔下,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23天,花費門診費5996元、住院費31160.8元。經鑒定,李某被評定為傷殘十級,后續治療費為15000元,評定誤工期15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后因各方當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2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涉及多條企業科技創新條款,相關內容摘編如下: 第十三條 國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保護知識產權,激勵自主創新。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知識產權的能力,提高知識產權質量。 第二十九條 國家加強面向產業發展需求的共性技術平臺和科
聯合體具有臨時性特點,不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也無相對應的責任財產,相關法律責任應由聯合體成員實際承擔。聯合體各方就承包的項目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即,發包人有權要求聯合體各方或其中一方承擔責任。聯合體成員之間的責任約定不影響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對發包人承擔責任后可根據聯合體成員之間的約定進行追償。
承包人以勞務分包之名實施建設工程施工之實,由于承包人不具有建設工程施工資質,應認定《勞務承包合同》無效。 案例來源: 中國水利水電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與鄭州龍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 法院觀點: 民事二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民終26號民事判決書 關于合同效力問題。雖然6761號判決認定合同有效,但是案涉合同的效力涉及到法律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價值評判問題,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是法院依職權審查的問題。根據6761號判
2014年11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表決通過,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今年,我們迎來了第九個國家憲法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也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新中國成立后,曾于1954年、1975年、1978年
網購合同的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即,在雙方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提交訂單成功
本次選取《民法典》人格權編的部分內容向大家介紹作為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人格權的具體內容。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條 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